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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催字第 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7號
聲  請  人  林邱菊(即邱茂信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邱茂信已歿父母及兄弟姊妹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請提出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
    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三、查聲請人所提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調字第1878號調解成立筆錄已載明被繼承人邱茂信所持有厚生股份有限公司之9845股其股息之股票應由相對人邱李緞妹取得4922股後,其餘部分由聲請人林邱菊取得,聲請狀之聲請人僅有林邱菊一人,請具狀補正邱李緞妹為聲請人,陳明聲請人姓名、住址,並提出狀末蓋有全體聲請人簽章之聲請狀正本。如無法提出上述文件,請提出由股票發行公司簽章出具且依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調字第1878號調解成立筆錄分割方法之股票掛失通知函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