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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催字第 17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718號
聲  請  人  許柏泰(即許劉金蓮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重新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股票公司名稱應為中華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