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催字第1892號
聲 請 人 葉哲豐
上列
聲請人請求
公示催告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
非發票人或受款人,依票據掛失
止付通知書及經濟
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
所載,聲請人葉哲豐應為
系爭支票發票人「華銳工程有限公司 葉哲豐」之法定
代理人,請具狀向本院更正聲請人名稱並於具狀人處蓋用公司大小章(應更正為「聲請人:華銳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葉哲豐」)。
二、請釋明支票遺失經過,究為交付受款人前遺失?抑為交付受款人後遺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