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催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2號
聲  請  人  范殷捷(即劉郁香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表:                    114年度司催字第00000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中國合成橡膠股份有限公司
83-ND-169704-2
1
1000
002
中國合成橡膠股份有限公司
83-NX-123281-9
1
86
003
春源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5NX102550-6
1
44
004
春源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6NX115571-6
1
75
005
第一華僑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58555-5
1
67
006
中華開發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085-NX-0900303-8
1
115
007
萬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7ND-0182897-3
1
1000
008
萬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7NX-0239196-6
1
171
009
萬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8NX-0270157-9
1
243

附記:
一、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二、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檢附本裁定影本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三、申報權利期間請參照主文第四項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