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催字第2087號
上列
聲請人請求
公示催告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二、查聲請人所提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號之民事判決已載明被
繼承人郭桐淍所
持有和裕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應由全體繼承人
按比例分配,
惟聲請狀之聲請人僅有郭清純一人,請具狀補正全體繼承人為聲請人,陳明聲請人姓名、住址,並提出狀末蓋有全體聲請人簽章之聲請狀正本。如無法提出上述文件,請提出由股票發行公司簽章出具且依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號分配五位聲請人每張遺失股票(共10262股)五分之一比例之股票掛失通知函正本。
三、請提出被繼承人郭桐淍之除戶
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四、請提出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
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五、查聲請人僅提出股票掛失通知函之影印本,請提出由股票發
行公司簽章出具之股票掛失通知函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