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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催字第 21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2128號
聲  請  人  王明慶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查聲請人僅提出力高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明細,請提出由股票發行公司第一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簽章出具之股票掛失通知函正本。
三、請陳報系爭股票之掛失股東究為王明慶?抑為力高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若為前者,請提出記載正確股東姓名之掛失申請書正本;若為後者,請提出記載正確股東姓名之掛失申請書正本並重新提出記載正確聲請人姓名之民事聲請公示催告狀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