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催字第216號
上列
聲請人請求
公示催告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全體
繼承人(含聲請人)最新之
戶籍謄本正本(戶長
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查聲請人所提出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重家上字第47號之民事判決已載明被繼承人吳朝惠所
持有中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應由全體繼承人
按應繼分比例分配,
惟聲請狀之聲請人僅有吳宗洲一人,請具狀補正全體繼承人為聲請人,陳明聲請人姓名、住址,並提出狀末蓋有全體聲請人簽章之聲請狀正本。如無法提出上述文件,請提出由股票發行公司簽章出具且依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重家上字第47號民事判決分配四位繼承人每張遺失股票(共292025股)四分之一比例之股票掛失通知函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