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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催字第 2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222號
聲  請  人  梁暐光(即梁榮博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內容不得塗改,股票總股數不得少於股票掛失函總股數);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在聲請狀底補正全體簽章)。如有繼承人拋棄繼承,並應提出法院准予備查之文件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