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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催字第 22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2223號
聲  請  人  佳豐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振興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系爭支票之發票人為何?究為「欣彥工程有限公司 王才濟」?抑為「欣彥有限公司 王才濟」?若為前者,請提出相關釋明文件;若為後者,請提出記載正確之掛失止付通知正本並更正聲請狀附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