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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催字第 22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2255號
聲  請  人  陳榮祥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重新提出記載正確之聲請狀(應記載:聲請人  宣佑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祥)。
二、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補繳裁判費並附上繳費收據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