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催字第2286號
王丁輝(即陳德深之繼承人)
王介五(即陳德深之繼承人)
王秀英(即陳德深之繼承人)
許王玉慧(即陳德深之繼承人)
翁志誠(即陳德深之繼承人)
翁崇彬(即陳德深之繼承人)
翁碧霞(即陳德深之繼承人)
翁翠霞(即陳德深之繼承人)
廖宗琦(即陳德深之繼承人)
廖淑容(即陳德深之繼承人)
廖淑婷(即陳德深之繼承人)
廖美智(即陳德深之繼承人)
廖美雲(即陳德深之繼承人)
陳周美捉(即陳德深之繼承人)
陳俊嘉(即陳德深之繼承人)
王伯輝(即陳德深之繼承人)
王伯昌(即陳德深之繼承人)
王淑芬(即陳德深之繼承人)
上列二十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潘美娟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0
上列
聲請人請求
公示催告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提出之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63號陳重吉、何輝煌、何明捷、何翊芯、何翊芸等五人仍有參與分割,請釋明上列五位股票繼承人未一併聲請之原因並提出釋明文件。
二、請釋明聲請人提出之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63號分割方法中,「中興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新亞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利華羊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列出的股數,「少於」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掛失之股數,請敘明上述問題並重新提出
遺產分割協議書
正本(內容不得塗改,股票總股數「不得少於」股票掛失函總股數)。另「新竹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為
債權,請釋明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63號分割方法中現金股利新臺幣29,659,264元與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掛失529,619股之關係並提出釋明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