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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催字第 23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2317號
聲  請  人  林珮玉(即林茂樹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重新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內容不得塗改,股票總股數162股不得少於股票掛失函總股數500股,股票公司名稱應為第七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