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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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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催字第 23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2357號
聲  請  人  力可通資訊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勝榮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支票為記名支票,聲請人非發票人或受款人,請釋明取得票據權利之原因。請提出向銀行購買支票之收據相關文件影本以釋明其為票據權利人(如本行支票、申請書代收入傳
    票、取款憑條等)。
二、查聲請人提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票據號碼模糊不清,請陳報系爭支票完整票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