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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催字第 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48號
聲  請  人  張瑞英(即陶建國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繼承系統表正本
二、遺產(股票)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提出遺產分割協議
    書正本(內容不得塗改,股票總股數不得少於股票掛失函總
    股數);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在
    聲請狀底補正全體簽章)。如有繼承人拋棄繼承,並應提出
    法院准予備查之文件影本。
三、請提出被繼承人陶建國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四、請提出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
    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