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催字第 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82號
聲  請  人  李毓偉(即李王秋霞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重新提出大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內容不得塗改,股票總股數132股不得少於股票掛失函總股數875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