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催字第939號
聲 請 人 民球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鵬達交通股份有限公
司)
聲 請 人 民暉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正鵬交通股份有限公
司)
上列
聲請人請求
公示催告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補正之
聲請狀中民暉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正鵬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誤繕為原名鵬達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請重新提出聲請人為「現公司名稱民暉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正鵬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並蓋有「最新之公司印文及現代表人簽章」之聲請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