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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催字第 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96號
聲  請  人  陳志超(即陳昭陽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遺產(受益憑證)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內容不得塗改,受益憑證總單位數不得少於掛失函總單位數);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在聲請狀底補正全體簽章)。如有繼承人拋棄繼承,並應提出法院准予備查之文件影本。如有繼承人出境,請提出其同意本件聲請且經由外交部駐外單位認證之授權書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