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全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陳宮萍
相 對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假扣押事件,
債務人即
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
債權人於一定
期間內起訴。
債權人不於第一項期間內起訴或未遵守前項規定者,債務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假扣押裁定。次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第4項及第53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與
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前經
鈞院113年度司裁全字第1694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在案,因聲請人係遭投資詐騙,現無力清償債務,相對人之債權業已抵銷聲請人之銀行存款而獲部分清償,應有重新計算之必要,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聲請撤銷本件假扣押裁定。
三、查本件聲請人僅泛稱相對人債權有重新計算之必要,
惟未提出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及第530條第1項所定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之證明。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9日通知聲請人提出主張其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之具體原因事實、
法律依據及相關之證明,業於114年1月21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聲請人
迄未補正;相對人亦具狀陳稱其未對聲請人實施假扣押
強制執行,應無撤銷假扣押裁定之必要。從而,本件聲請與法
尚有未洽,不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