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全聲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江建標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間
假扣押事件,
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命假扣押、假處分、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伍佰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聲請人之聲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查
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9日通知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並於同年月25日送達聲請人。
惟聲請人逾期
迄未補正,此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附卷
足證,
揆諸上開說明,其聲請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
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林庭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