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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全聲字第 1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全聲字第116號
聲  請  人  金昶吉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克富  
                      居臺北市○○區○○○路0段00號0樓                           000室
相  對  人  劉恬嘉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
轄法院起訴。
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之債權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本院114年度司裁全字第1348號)後,迄未起訴,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稽,則聲請人之上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