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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全聲字第 1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全聲字第131號
聲  請  人  卞艾芸(即鄭淑娟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楊恆銓  
上列當事人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
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之債權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本院91年度裁全字第4581號)後,未起訴,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稽,則聲請人之上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林政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