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全聲字第138號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
假扣押事件,
聲請人即
債務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徵收
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款定有明文。又聲請撤銷之假扣押裁定必須為特定案件,聲請時必須表明裁定法院及特定案號,此均為必備之程式。
二、查
本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也未表明欲撤銷哪個法院的裁定,經本院通知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聲請人已逾期而
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是本件聲請
核與首揭規定不合,不應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