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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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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全聲字第 1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撤銷假扣押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全聲字第138號
聲  請  人  李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債務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款定有明文。又聲請撤銷之假扣押裁定必須為特定案件,聲請時必須表明裁定法院及特定案號,此均為必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也未表明欲撤銷哪個法院的裁定,經本院通知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聲請人已逾期而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核與首揭規定不合,不應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