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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全聲字第 1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全聲字第140號
聲  請  人  家苑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承彬  

聲  請  人  張麗淑  
相  對  人  谷朝陽  

上列當事人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等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移轉管轄之規定,於同法規定之聲請事件亦用之。次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是本案尚未繫屬者,應由命假扣押之法院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二、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之金錢債權請求權,向本院聲請假扣押,經本院114年度全字第366號裁定駁回聲請,經相對人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抗字第1261號裁定准許假扣押,按諸上開規定,本件命假扣押之法院既為臺灣高等法院,聲請人即應向該院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於法尚有未洽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林政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