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全聲字第17號
聲 請 人 朱俊一
聲 請 人 鄭月霞
相 對 人 致昇實業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假扣押事件,
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一三年一月十五日所為之一一三年度司裁全字第七五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理 由
一、
按假扣押之裁定,
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即
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
相對人即
債務人以113年度司裁全字第75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有該案卷宗
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依
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81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