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全聲字第31號
聲 請 人 富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李思靜律師
潘怡廷律師
相 對 人 昱昶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假扣押事件,
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一二年九月二十八日所為之一一二年度司裁全字第一九九二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假扣押之裁定,
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
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聲請人即
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
相對人即
債務人以112年度司裁全字第1992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有該案卷宗
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依
上開規定,自應准
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林政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