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全聲字第37號
聲 請 人 劉秋其
彭蘭英
相 對 人 奧立維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月珍
上列
當事人間
假扣押事件,
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本院就
聲請人劉秋其與
相對人奧立維國際有限公司、陳月珍間於中華民國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所為之一○九年度司裁全字第一七四七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假扣押之裁定,
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即
債權人劉秋其,前曾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即
債務人奧立維國際有限公司、陳月珍以109年度司裁全字第1747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有該案卷宗
可稽。茲聲請人劉秋其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依
上開規定自應准許。又聲請人彭蘭英未列名於上開假扣押裁定當事人欄,其聲請撤銷本件假扣押裁定,與法尚有未合,不應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81條第1款、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