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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全聲字第 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撤銷假扣押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全聲字第37號
聲  請  人  劉秋其  

            彭蘭英  
相  對  人  奧立維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月珍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就聲請人劉秋其與相對人奧立維國際有限公司、陳月珍間於中華民國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所為之一○九年度司裁全字第一七四七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人彭蘭英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劉秋其,前曾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奧立維國際有限公司、陳月珍以109年度司裁全字第1747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有該案卷宗可稽。茲聲請人劉秋其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又聲請人彭蘭英未列名於上開假扣押裁定當事人欄,其聲請撤銷本件假扣押裁定,與法尚有未合,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81條第1款、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