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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全聲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撤銷假扣押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全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代  理  人  周佳美  
相  對  人  惠華金屬線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林森權  

上列當事人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四年九月十七日所為之一○四年度司裁全字第一五五四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即債務人以104年度司裁全字第1554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有該案卷宗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81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