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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全聲字第 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撤銷假扣押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全聲字第41號
聲  請  人  彩邑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原名:彩盈國際企業有限
            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冠旭  
相  對  人  謝腕芸  
上列當事人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O九年六月八日所為之一O九年度全事聲字第六二號假扣押裁定,其中關於聲請人彩邑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部分,准予撤銷。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聲請鈞院以109年度全事聲字第62號民事裁定,准許相對人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茲因相對人已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規定,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前聲請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8日以109年度全事聲字第62號民事裁定,對聲請人、第三人彩鑲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及法定代理人楊孟陪、第三人卓靖芸、陳鳳珠准予假扣押獲准。茲相對人提起對上開5人提起本案訴訟,經本院109年度訴字第7117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重上字第694號判決及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715號裁定確定,除對第三人彩鑲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部分,相對人為勝訴外,就相對人對本件聲請人部分,業已全部敗訴確定。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自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4項、第95條、第78條、第8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