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全聲字第41號
聲 請 人 彩邑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原名:彩盈國際企業有限
公司)
相 對 人 謝腕芸
上列
當事人間
假扣押事件,
聲請人即
債務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O九年六月八日所為之一O九年度全事聲字第六二號假扣押裁定,其中關於
聲請人彩邑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部分,准予撤銷。
理 由
一、
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前聲請
鈞院以109年度全事聲字第62號民事裁定,准許相對人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茲因相對人已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30
條第1項規定,爰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等語。三、
經查相對人前聲請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8日以109年度全事聲字第62號民事裁定,對聲請人、
第三人彩鑲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及
法定代理人楊孟陪、第三人卓靖芸、陳鳳珠准予假扣押獲准。茲相對人提起對
上開5人提起本案訴訟,
迭經本院109年度訴字第7117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重上字第694號判決及最高法院113年度
台上字第1715號裁定確定,除對第三人彩鑲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部分,相對人為勝訴外,就相對人對本件聲請人部分,業已全部
敗訴確定。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自應准許。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4項、第95條、第78條、第8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