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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全聲字第 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撤銷假扣押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全聲字第80號
聲  請  人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相  對  人  林淑嫣  

上列當事人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零三年三月十九日所為之一零三年度司裁全字第四六三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債務人以103年度司裁全字第463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有該案卷宗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1項、第81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林庭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