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全聲字第85號
聲 請 人 合信科技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萬蕙昇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假扣押事件,
債務人即
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
,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
債權人受
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假扣押原因消滅,即已無日後不能
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
之虞之謂(最高法院83年度台抗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參照)。
二、聲請意旨
略以:
相對人前聲請
鈞院以114年度司裁全字第1314號民事裁定,准許相對人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
嗣相對人與聲請人已達成庭外和解,由聲請人之業主出面代為支付積欠相對人公司之欠款。
爰聲請撤銷
本件假扣押裁定,並提出會議紀錄、存摺等影本為證。
三、查本件聲請人雖主張其業主同意以會議
記錄之協議結果,代為支付分配工程款予債權廠商,
惟相對人預計分別於114年8、9、10月(均為20日)始得領取工程款。又本院函詢相對人使否同意撤銷假扣押裁定,相對人陳報不同意撤銷,且聲請人所提證物並
非雙方和解文書。本件聲請,與
上開規定
所稱假扣押原因消滅之要件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