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全聲字第9號
聲 請 人 易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捉好攝影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假扣押事件,
聲請人聲請命
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經准為假扣押,而
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
債權人於一定
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惟法院限期命
債權人起訴者,以本案尚未繫屬者為限,倘本案已繫屬於法院或經法院判決確定者,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可言。又此之所謂起訴,係指依訴訟程序提起訴訟,得以確定其私權之存在,而取得給付之
確定判決者而言(最高法院65年度台抗字第44號
裁判參照)。
二、
經查,
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捉好攝影有限公司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之債權,聲請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3日以
113年度司裁全字第847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復相對人對聲請人已提起訴訟,前經本院以114年度建字第87號事件受理,有本院案件索引卡及相對人提出之本案
起訴狀影本在卷
可稽,
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即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異議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林庭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