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全聲字第90號
聲 請 人 劉德寬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門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
假扣押事件,
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經准為假扣押,而
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
債權人於一定
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限期命相對人即
債權人門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就本院114年度裁全字第441號假扣押裁定所保全之請求起訴,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30日以114年度司全聲字第44號裁定准許在案。是聲請人就同一假扣押裁定再行聲請本院限期命相對人起訴,即核無必要,不應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林庭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