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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全聲字第 93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撤銷假扣押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全聲字第93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黃于容  
相  對  人  洪重政(即HONG CHUNG CHENG)


            陳貴荔(即CHEN KUEI LI)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欄中關於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5月8日所為之114年度司裁全字第940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之記載,應更正為「假扣押裁定,其中關於相對人陳貴荔(即CHEN KUEI LI)部分撤銷之
」。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