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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司字第 1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3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司字第118號
聲  請  人  黃玉觀即英屬百慕達商安達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清算人

代  理  人  李念祖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英屬百慕達商安達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吳孟達為英屬百慕達商安達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國際保險
業務分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英屬百慕達商安達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負擔。
  理 由
一、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英屬百慕達商安達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業已清算完結,並經董事會指派吳孟達會計師為簿冊保管人,為此聲請指定其擔任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語,業據提出董事會議事錄、身分證、同意書、簿冊保管清冊等件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閱本院112年度司司字第41號卷宗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