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司字第209號
理 由
一、
按因
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
500元。又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
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
駁回其聲請或
抗告。
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及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 收額數標準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報麗昇貿易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未足 額繳納聲請費1,500元,及未提出清算開始時,清算人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等,經本院通知聲請人於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該通知已於民國114年4月
18日寄存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惟聲請人逾期仍未補繳聲請費,此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附卷足證,
揆諸上開說明,其聲請即非
適法,應予
駁回。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