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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司字第 2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司字第272號
聲  請  人  詹宏志即國際連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國際連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詹宏志為國際連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500元由國際連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國際連股份有限公司業已清算完結,並經單一法人股東指派其為簿冊保管人,為此聲請指定詹宏志擔任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語,業據提出股東同意書、身分證影本、保管簿冊文件同意書、帳冊清表等件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閱本院113年度司司字第623號卷宗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