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司字第278號
聲 請 人 彭子威即超現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
清算人
住○○市○○區○○○路0段00號00樓 之0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上開移轉管轄之規定於
非訟事件
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非訟事件法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非訟事件法第171條復有明文。
二、本件
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呈報超現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查該公司之所在地係設址於「
臺北市○○區○○路0段00000號2樓」,有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稽,按諸上開說明,本院自無管轄權,而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於法尚有未洽,爰依職權將本件移由管轄法院辦理。三、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