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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司字第 2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呈報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司字第283號
聲  請  人  黃維倫即威業傳媒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500元。又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
  收額數標準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報威業傳媒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未足額繳納聲請費1,500元,及未提出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
  報紙,經本院通知聲請人於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該通知已於民國114年5月12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聲請人逾期仍未補繳聲請費,此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附卷足證揆諸上開說明,其聲請即非法,應予駁回。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林政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