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司字第45號
上列
聲請人聲請指定
相對人大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指定黃立達為大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大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
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
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
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大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船公司
)清算人,大船公司業已清算完結,並經其股東
指定聲請人為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
指定其擔任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語,
業據提出相對人股東同意書、保存人身分證、就任同意書、簿冊文件保管清單等件為證,並經調閱本院113年
度司司字第9號卷宗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林政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