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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117385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17385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林宜靜 債 務 人 莊惠貞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莊惠貞對第三人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優福得科技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惟該第三人所在地分別在桃園市桃園區及蘆竹區,均非屬本院轄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應依職權將其移送於該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翟天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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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