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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120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2060號
債  權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蘭芬  
代  理  人  王秋翔  
債  務  人  郭劍榮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始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汐止社后郵局之存款債權,具體標的汐止社后郵局所在地係設在新北市汐止區,本院轄區,則依前開說明,本件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依職權以裁定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梁庭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