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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1264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26445號
債  權  人  大方藝彩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奇男  


債  務  人  黃思羽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請求依強制執行法第19條規定調查債務人之戶籍地國稅機關退稅款、勞保資料後執行,應認執行之標的物不明。因債務人之住所係在桃園市,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梁庭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