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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1297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29778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理人  即
送達代收人  劉原彰  
債  務  人  君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  債務人  黃金料  

債  務  人  程慧君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同一強制執行,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債權人得向其 中一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復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請求查詢債務人程慧君之集保股票、債務人黃金料及程慧君之保險資料,屬執行標的不明之情形,而應由債務人之住所地法院管轄。查債務人黃金料、程慧君之住所地分別係在臺北市北投區、新北市中和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俱有管轄權,茲債權人向無管轄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前開管轄法院中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游曉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