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136625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男州 住同上 代 理 人 楊予銣 住○○市○○區○○○路0段000號0樓
債 務 人 劉翊桃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愛進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阿官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頂園安和分公司及高葉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分別在臺北市南港區、臺中市及新竹縣。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