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163966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林世宗
債 務 人 詹知維即詹瓊霓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
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
債權人聲請函查債務人之勞保投保單位以利對其薪資債權為執行,經查詢債務人現於
第三人鈺銓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任職。因第三人之登記地址位於桃園市,
非屬本院轄區,
乃依職權裁定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