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185088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曾崧瑋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 人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
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
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
經查,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係在新北市中和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
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
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
行,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並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