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188728號
債 權 人 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深態潛水器材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林顯殷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始由
債務人之住、
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
債權人聲請本院向
第三人勞工保險局、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函查債務人之勞保投保資料、郵局存款帳戶後為執行。而具體標的第三人所在地係設在高雄市橋頭區,
非本院轄區,則依前開說明,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
爰依職權以裁定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鍾侑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