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193706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張瑄瑄
理 由
一、
按對於
債務人之債權,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前成
立者,為更生或清算債權。前項債權,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
,不論有無
執行名義,
非依更生或清算程序,不得行使其權
利。法院裁定開始
更生程序後,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
訴訟及強制執行程序。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除
本條例別有規定外,對於全體
債權人均有效力。
消費者債務
清理條例第28條、第48條第2項本文、第67條第1項前段定有
明文。
二、
本件債權人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執讓字第11394號債權憑證、本票正本為執行名義,於民國114年9月19日聲請強制執行,然債務人張瑄瑄業經同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6號裁定於108年6月14日下午5時整開始更生程序。
並經同院10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5號裁定認可更生方案確定在案,依首揭規定即不得開始強制執行程序。從而,本件強制執行之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余佳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