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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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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1937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清償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93706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債  務  人  張瑄瑄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對於債務人之債權,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前成
  立者,為更生或清算債權。前項債權,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
  ,不論有無執行名義依更生或清算程序,不得行使其權
  利。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
  訴訟及強制執行程序。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除
  本條例別有規定外,對於全體債權人均有效力。消費者債務
  清理條例第28條、第48條第2項本文、第67條第1項前段定有
  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執讓字第11394號債權憑證本票正本為執行名義,於民國114年9月19日聲請強制執行,然債務人張瑄瑄業經同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6號裁定於108年6月14日下午5時整開始更生程序。並經同院10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5號裁定認可更生方案確定在案,依首揭規定即不得開始強制執行程序。從而,本件強制執行之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余佳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