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197229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李咨儀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許沈和間清償債務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債務人有
權利能力者,有
當事人能力;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自明。又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民法第6條復有明定。是債務人已死亡者,其權利能力歸於消滅,即無當事人能力。倘債權人對之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二、
經查,
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14年9月26日聲請強制執行時,債務人已於113年5月13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在卷
可按。茲債權人對已無當事人能力者聲請強制執行,
於法尚有未合,
矧以其情形無從補正,
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育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