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20639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蕭智元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依
執行名義為之;
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依規定提出證明文件,此參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6條第1項規定即明。又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
經查,
本件債權人提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執字第25013號
債權憑證正本正本聲請強制執行,
惟該債權憑證抬頭漏未標示原核發憑證之法院名稱,形式上欠缺債權憑證應有之公文書外觀。經本院分別於民國114年10月21日及114年12月24日命其於文到後5至7日內補正,該命令分別於114年10月23日及115年1月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債權人逾期未補正,依
上開規定,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育真